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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有系統將動保議題,從中央到地方的專責行政機構列管。透過願景勾勒、目標設定,結合公民參與與民意代表力量,每年定期評鑑監督,以督促其進步,達到願景與目標。讓台灣《動物保護》運動邁向新的里程碑。

目前分類:學術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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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長達兩年規劃,我國首部「動物福利白皮書」將於今年中出爐,目前的進度在分組「產官學研討論」以檢視內容完備性。待定稿之後,將會送交農委會「動物保護諮議小組」由委員修正之後定稿,再由農委會公布之。
 

這份白皮出的緣由,主要是2015年動保法修法增修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保團體,研擬的動物福利白皮書。所以從2016年農委會依法遴聘17位委員,分六組展開撰寫,分別是:寵物、遊蕩犬貓、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展演及使役動物及法制組,並由委員依專業分工,台灣動保行政監督聯盟執行長何宗勳也擔任其中一位委員。
 

由於農委會採取開放立場,加上與會成員認為白皮書對台灣未來動物保護發展有深遠影響,應該廣納各界意見、擴大公民與參與。因此第一階段多方意見徵集,收集地方、民間團體、業者、專家與學者,就開了25場會議,之後分組撰寫完成初稿,在本聯盟執行長建議下又另召開「公民咖啡館」廣納各別代表意見,之後再由委員修正後再透過網路徵集意見,最後意見彙整後定稿公告。

因此從2017年7月至10月間,六個撰寫小組分別召集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徵集會議,前後共辦理25場產官學研意見收集會議。當年11月底收齊各組研擬之初版內容,並於2018年3月完成「動物福利白皮書」(初稿),並於5月3日第三屆第三次動物保護諮議小組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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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血」汗勞「犬」– 從血犬事件來看如何從法令管理來保障狗貓權益

 

文:周瑾珊(中華友善星球協會執行長)

 

隨著「毛小孩」正式成為台灣家庭成員的一份子,狗貓的健康照顧也越來越被民眾重視,除了相關醫療技術的進步,對於狗貓醫病的服務品質也漸漸以動物主體為考量,落實對動物的尊重,如狗貓分開診間,建立專科門診,甚至也走上人醫分級制度,小病在家附近的小診所,較嚴重的疾病再去大型醫院。這種種醫療行為顯示,台灣民眾對於動物醫學重視及關心,是體現對非人類動物生命的尊重與接納。

 

然而這次媒體接露的血犬事件,卻像是對國人愛護跨物種生命的一個大諷。「知名」動物醫院卻遊走法律邊緣,在搶救狗狗生命的場域,卻蓄意做出傷害犬隻的事以換取利益,這對每位因家裡毛孩受傷或得病,帶著心疼又急切的心情將毛孩交給院內醫生診治的毛家長而言,實在是非常大的嘲諷,而這樣的嘲諷也暴露出動物醫院因專業光環而隻手遮天的遮住狗貓與牠們的人類的權益保障。

 

而本案的嘲諷不只把毛家長當笨蛋:明明都是狗,在診間內的狗就是當成座上賓的搖錢樹,在診間後的狗就是被剝削的血汗勞犬,表面上好像是狗狗救星的動物醫生,但實際上是為利是圖的動物產品販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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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血犬問題面面觀

文:呂幼綸(世界愛犬聯盟 台灣總代表)

 

狗狗緊急輸/捐血現況:

當狗發生內出血(脾臟血管瘤)、嚴重貧血(感染焦蟲、艾利西體)或車禍大量出血等狀況時,都會需要緊急輸血, 從臉書、LINE等社群媒體不時有狗主求助捐血狗的情況來看,狗狗需要緊急輸血的需求量不低。

二、血液來源:

在愛犬需要緊急輸血時,沒有經濟考量的狗主會花錢買血,因為這是最快速的救治方式,有經濟困難的狗主則會求助於捐血狗,但即使很快召來了捐血狗,仍須通過血型配對、血液檢測等關卡,可能導致病犬根本來不及輸血就死亡。

從國泰動物醫院一案中,即可發現養了25隻血犬的該院,採集的血液不僅自用,同時供應32家同業使用,儼然成為供血中心,但在新聞報導和台北市動保處的文稿中,卻都未見對該院採血、 製作血袋和血液產品的設備有相關描述,令人懷疑該院是否有健全完善的作業流程 。

依我在台北市另一小型供血中心~華中動物醫院~所親見,製作可隨時應急的冷藏血袋,需要多種專業設備,投入成本不低。華中動物醫院並不飼養血犬,經多年的努力成果,雖有固定捐血的家犬,但供血量遠不及國泰動物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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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宗憲(國立台南大學行政管理系副教授)

如何向權力說真理?
--動物保護政策倡議的三層次策略

壹、前言

    「推動動物保護工作很難嗎?」,這向來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民眾對於「台大生虐貓案」(劉志原、鍾麗華、黃旭磊,2010)的群情激憤,修法對虐待動物者加重刑罰,種種跡象都看得出社會對於虐待案件的深惡痛絕,似乎動物保護推動政策並不難推動。然而,若將場景轉到為了防治禽流感而「殘忍地撲殺禽類」(李娉婷,2015),或者將場景轉到客家義民祭「不人道餵養神豬」(林佳慧,2011),乃至於海生館「終生囚禁鯨鯊」(廖靜蕙,2014),大眾卻彷彿視若無睹,與對待虐貓案的反應南轅北轍,從這些案例來說,推動動物保護政策,又是難上加難的一件事情。

    上述這些案例中,若所欲保護的,是經濟動物、展演動物、因習俗而遭受虐待的動物,由於他們需要訴諸的,不只是個人的仁慈與愛,還需要突破人類的政經結構與文化習俗,因此,其難度不言可喻,而這種對動物保護二分法的現象,在Herzog的著作「人類與動物之間的道德難題: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一書中,有清楚的說明,並將問題歸諸於「人類理性與獸性力量終年相互拉扯不可避免的結果」(彭紹怡譯,2012:365)。O’Sullivan(2011)則是將這種「人類對不同動物差別對待」的邏輯,稱為「內在不一致」(internal inconsistency),並且認為,解決「內在不一致」的問題,比起解決「外在不一致」[1](external inconsistency)的問題還更急迫。

    但是,面對人類主宰下的「狗是寵物、豬是食物」的「內在不一致」問題時,究竟應該如何處理,才能夠真正使動物得到保護,卻是人言言殊,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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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宗憲(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系副教授)、胡慧君(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系研究生)

壹、「寵物用人藥政策爭議」的源頭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台灣社會亦從農村生活邁入現代工業,國人生活品質亦隨之提升,飼養寵物的比例亦逐年增加,人類與寵物的關係亦有所改變,寵物已不再僅是「朋友」、「同伴」,同時也是「家人」,為家中的「一份子」。但生命皆有生、老、病、死,當寵物生病時,我們會尋求獸醫師來替寵物醫治,而目前國內獸醫診療機構採用諸多人用藥物進行診治[1],然而依據現行藥事法(2013)規定,並無明確規範藥商能夠供應人用藥物給獸醫診療機構。2012年12月底,台裕藥廠遭衛生單位以違法供應人用藥物給寵物醫院為由要求改正,引發藥廠提供人用藥物給獸醫診療機構恐違反現行藥事法之爭議,導致藥商不願意供應人用藥物給動物診療機構,寵物恐將面臨無藥可醫治的情形,引起飼主恐慌(「寵物鬧藥荒8成藥被禁」,2013;湯雅雯,2014),而獸醫師如何維護其動物用藥以及其自身權益,則是促成本文瞭解該動物用藥事件原委的動機。

本文以公共選擇理論作為分析基礎,並透過檢閱相關新聞、立法院公報等文件進行分析,探討獸醫師與藥師之間的談判策略,希望能透過動物用藥事件,歸納出有效的談判策略,以供未來動物保護界參考。

貳、政策利害關係人的網絡

公共選擇理論,假定個人行動與選擇是基於理性、自利的考量,因而會透過策略的選擇,謀取個人最大利益。

根據理論,吾人首先假定,獸醫師之目標,係為達成「人用藥物治療動物」以及「藥商供應獸醫診療機構人用藥物」之合法性,其目的在於爭取寵物醫療照護以及維持獸醫師用藥治療之權益,而為能夠達成前述目標,獸醫師試圖尋求立委的認同,並透過辦理記者會等方式傳達訴求,以爭取民意的支持,而其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則是作為獸醫師在立法院等公共討論場域中的代理人,藉此使「人用藥物治療動物」以及「藥商供應獸醫診療機構人用藥物」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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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越南、大陸等地區的飲食文化,在特定非要沽「犬」這一味的民眾口中,較之於雞、鴨、牛、豬更美味,奉為珍饈中的上上品。無庸置疑,每個人都有自由攝取蛋白質來源種類的權利,植物性或動物性蛋白質,任君擇其所愛,甚至完全不攝取蛋白質的自由。此乃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亦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普世價值,某些幸運可免於盤中飧的例外,是被認定為保育的野生物種或在政教合一國家宗教教義所禁止的類別。

本會從法律層面說明禁止食用貓狗肉

動保法制定時已表明禁食犬貓立場

動保法在民國87年制定,並以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暗示禁食貓狗肉。立法理由如下:「為維護生態平衡及國家形象,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為經濟用途而殺死特定種類之動物,例如犬、貓與人關係特殊,國人已漸接受不食其肉之觀念,故訂定第二項,以排除假借經濟目的而任意殺死動物。」

動保法第一次修法:明文禁止為食用、毛用而宰殺犬貓

推測當時中央主管機關並未主動依動保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禁止宰殺犬、貓。因此民國90年動保法修法,將上述法條做文字新增「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明文禁止為食用、毛用等目的任意宰殺犬、貓等「寵物類動物」。

節錄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院會紀錄如下: 『「寵物類」非作為肉用、毛用等經濟目的之利用,則不可能因為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規定為「經濟利用目的者」之事由而被宰殺。若是為「食用」之目的而宰殺「寵物」,已違反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香肉店-宰狗吃香肉」行為之取締,裹足不前,並以「無法可管」自圓其說,若非誤解本法之規範目的,就是忽略本法對於相關事項之授權。

『禁食狗肉之規定是否違反「過度禁止原則」,以致過分干涉人民之自由?本席等認為涉及社會文化價值判斷,台灣社會既未如韓國有所謂「吃狗肉」之社會傳統文化,狗肉亦非唯一之「肉食來源」,況且目前台灣人將犬貓等「寵物」視為人類之朋友、伴侶、甚至是「家庭成員」的社會共識也很高,已不會將其視為「肉類食物」,則此項禁止規定,干預人民生活之程度極低,應可通過前述立法原則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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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陸生法典

7.7  流浪犬族群控制

前言

這些建議範圍在於處理流浪犬及野生犬,因為流浪動物產生嚴重的人類健康、動物健康及福利問題,也影響許多國家的社會經濟、政治和宗教等議題。人類健康是優先考慮的事,包括預防人畜共通疾病,特別是狂犬病,而犬群管理是狂犬病防治計畫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外,在不造成犬隻不必要痛苦的情況下,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承認控制犬隻數量的重要性。獸醫服務應該在防止人畜共通疾病及保障動物福利方面扮演主導的角色,而必須參與控制犬隻數量工作,並協調其他主管機關或團體。

7.7.1指導原則

下列建議是依據第7.1章準則,此外,還依據其它某些相關原則:

1.宣導飼主責任能夠顯著減少流浪犬數量與人畜共通疾病的發生率。

2.因為犬隻生態與人類活動有關,因此,控制犬隻數量必須伴隨著人類行為改變始得奏效。

7.7.2定義

豢養數量/密度限制:係指棲息地可供使用資源(食物、水、遮蔽)並考慮人類所能接受豢養犬隻密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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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同伴動物研究之後設分析 --公共政策的角度

由 lcaweiabc 在 週二, 2014/05/27 - 17:40 發佈
作者: 
 吳宗憲/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系副教授
專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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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公民社會的動物保護運動──以收容所零安樂死政策監督為例

何宗勳
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反賭博合法化聯盟執行長

摘要

印度聖雄甘地曾說:「一個國家的偉大和文明,可以從他們如何對待動物來衡量」。然而在台灣,一個已開發中的國家,官方主導下對待流浪動物的態度,卻是違反尊重生命與人性。由於台灣動物保護法立法的瑕疵,導致數十年來流浪動物上百萬隻被安樂死,政府並未積極因應下,已經形成一股很大的民怨。

關懷生命協會為了監督政府落實動物保護法規,讓流浪動物免被處以死刑,從2012年關懷生命協會邁向二十周年之際,成立了「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動督會),希望動物保護的觀念與行動倡議能邁向公民行動參與的形式,於是結合了公民團體、學者、地方民意代表等等力量一起來監督中央與地方行政,避免只是因為政府的官僚執法怠惰,毀掉了台灣的美名。

本文針對「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近兩年來針對「同伴動物」的行動與努力;以及解析三次官方收容所動物死亡報告、各縣市地方民意代表支持保護動物連署、14場縣市動保座談、組織再造催生中央級動物保護委員會等努力的成果進一步分析,再陳述有系統與持續行政監督的重要性。

關鍵字:關懷生命協會、動保行政監督委員會、流浪動物、收容所


Animal Protection Movement to a Real Civil Society

─Taking Zero Euthanasia in Shelters for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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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宗憲 (國立台南大學行政管理系副教授)

壹、前言

       「公共行政監督」聽起來嚴肅而不可親近,但究其實質,並不像字面上想像得複雜。

行政學中,其中有一個最簡單的喻象(metaphor)就是「控制系統」(control system)原理,即「你衡量什麼,你就得到什麼」(“you get what you measure”)的機制;簡要言之,當吾人在一個組織內選擇衡量項目時,就要有意識地使之和所要達成的目標或策略間建立某種直接的關聯性。

        我們知道,關心動物保護工作的夥伴們,或許有各式各樣對政府應該如何進行評鑑的想法,這些想法,均出自於對於動物保護的關心,其用心不言可喻,而若根據前述「控制系統」的想像,只要有欲達成的組織目標,自然便能夠據此建立起各種評鑑的系統,而這些方法本身,雖有取向之差異,但並沒有良窳之別。

 

貳、對動物保護行政監督的釋疑

    據筆者了解,動督會之所以選取政府所提供之量化資料,做為評鑑的基礎,實有其階段性的意義,但民眾對此可能有一些疑慮,因而筆者試著更深入地說明行政監督之意義,謹羅列分述如下:

一、對行政監督目標性的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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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排左起: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許家華(蕭美琴國會辦公室主任)、高茹萍(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秘書長)、何宗勳(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執行長)、林雅哲(關懷生命協會常務理事)、周瑾珊(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執行祕書) 下排左起:鄭麗君(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吳宗憲(臺南大學行政)、釋昭慧(玄奘大學文理學院院長)、、陳建志(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地球環境暨生物資源學系所主任)、張章得(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

引言一:動物行政的困境與未來

引言人:吳宗憲(臺南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

動物保護行政困境與解決之方

從流浪動物議題來分析現行動物保護政策,發現動物保護行政的困境是:「依民主原則來施政,卻發生嚴重的問題」。將動物保護政策分類並提出相關問題如下:

一、共識型道德政策:是獲得多數民眾支持的政策,但卻出現「口是心非」的特殊現象。如「以認養代替購買」民眾都會認同,但真想養狗時可能還是去樓下寵物店買而不會去收容所認養,這樣就會讓施政事倍功半。

二、一般政策類型:有些有效的政策卻不被民眾支持,如寵物登記與絕育政策,這部分在民意上就需要被提升。

三、爭議型道德政策:是指出現「很支持與不支持」兩端爭議的政策,因此在民意支持度上不高,在施政上也不會投入資源去處理。如TNR、安樂死及捕犬等。

而在社會共識上,把「動物福利」當成是私人化、愛心化、道德化的「愛護動物」的問題,這樣就無法解決問題。必須經由人和動物如何互動、動物倫理如何安排,透過動物科學支持產生一套更有系統的法律政策,這樣才能解決動物保護行政的困境,如解決「共識型道德政策」問題就是要提升行政能力;「一般政策類型」就是要加強飼主責任;「爭議型道德政策」就是要全民溝通。

提升動物保護行政組織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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