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窘境

 收容所安樂死的善意惡果

1g.jpg

 

台灣的《動物保護法》(簡稱《動保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便宣示:「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然而,部分法條的制定卻與其立法精神自相矛盾。

首先,《動保法》並沒有為台灣現在普遍存在「流浪動物」下定義。《動保法》第三條,對動物定義如下:「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而寵物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飼主是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此外,《動保法》第十九條則規定寵物應辦理登記並植晶片。第二十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這也就是說,在官方的認知體系中,犬、貓都是寵物,必須有飼主。那被飼主、繁殖場棄養與原本在山中、街頭流浪的動物怎麼辦呢?

為了回應這個嚴肅的現實問題,《動保法》第二十條 規定:「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也就是俗稱的「公立動物收容所」。

收容,是一個相當能引發人們美好想像的詞彙,而收容所也常常冠以「動物之家」、「中途之家」、「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的名號,彷彿一派祥和之景。然而,真正隱藏在收容所背後的,卻是無止境的殺戮與死亡,當然,它們也有一個好聽的名字——安樂死。

根據《動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 但這條規定卻包含了一個例外條件,即:「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此外,第十三條為宰殺手段亦作了規定:「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也就是說,在街頭的流浪狗,倘若被人通報,便會被抓到收容所。一旦確認沒有主人,並且在十二天內沒人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收容所就有權力對動物進行安樂死。而因為收容所的條件往往不甚理想,狹窄的空間與緊張的人力、財力,以及部分官僚的便宜行事,所謂適當之處置,就等同於安樂死的操作。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以下簡稱:動督盟) 根據農委會提供的統計資料分析,自 1999 年至 2016 年,十八年來,台灣官方收容所流浪動物所內死亡高達 一百二十四萬多隻(1,244,099)。換算一下,這樣的數字會變得更加怵目驚心,也就是平均每天有 214 隻動物死亡,平均每 7 分鐘就有一隻死亡。這份數字是帶著鮮血與生命的、沈重的事實,這警示著關心動物的人們,實質上台灣的動物收容所已然成為動物墳場,一部分官僚的不作為、亂作為,使他們淪為動物墳場的劊子手。

政府官僚體制的僵化與不作為,徒使部份法令不合時宜,動物的處境依然艱鉅。很多動物保護人士都意識到要改變動物處境就需要更多政策與法令制定,同時能有效積極督促。台灣過往民間團體在議題倡議與政策施壓上都能 發揮一定影響力,然而過去運作都處於被動或議題發生之後才積極行動。隨著資訊化、多元分眾化,監督政府的機制如果無法創新與改變、有效改善,那麼效果將相當有限。

印度聖雄甘地曾說:「一個國家的偉大和文明,可以從他們如何對待動物來衡量。」然而在台灣,一個以民主自由享譽世界的已開發的國家,其官方主導下對待流浪動物的態度,卻是違反尊重生命與人性的。由於台灣動物保護法立法的瑕疵,導致十數年來流浪動物上百萬隻死亡, 同時因為政府並未積極因應,已經形成一股很大的民怨。

二十多年來,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人民從無法也不懂參與公共事務到可以爭取自己的權利。伴隨公民意識的抬頭,動物權、動物福利也日漸受到重視,各種動保團體也紛紛成立,而關懷生命協會一直以來都是其中相當具有歷史與影響力的民間動保團體。

關懷生命協會為了能有效監督政府落實動物保護法規,真正尊重生命、保護動物的立法精神與價值觀念,讓流浪動物免於一死,從 2012 年關懷生命協會邁向二十週年之際,成立了「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簡稱:動督會),希望動物保護的觀念與行動倡議能邁向公民行動參與的形式,積極結合公民團體、學者、地方民意代表等等力量一起來監督中央與地方行政。

動督會期許透過「公民參與、行政監督」來讓動保政策擴大參與面,並能獲得積極正向的改善。動督會認為, 唯有透過健全監督機制,讓公民都有管道、方法與策略進行長期的公共參與,發揮監督政府與民代的機會。在此願景下,成熟的公民社會、真正主權在民則指日可待。

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在 2012 年由關懷生命協會成立,2017 年 5 月業務、人事、財務獨立作業,但行政業務由台灣公民參與協會支援,並改名為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簡稱︰動督盟。

 

arrow
arrow

    animal.p.m.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