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越南、大陸等地區的飲食文化,在特定非要沽「犬」這一味的民眾口中,較之於雞、鴨、牛、豬更美味,奉為珍饈中的上上品。無庸置疑,每個人都有自由攝取蛋白質來源種類的權利,植物性或動物性蛋白質,任君擇其所愛,甚至完全不攝取蛋白質的自由。此乃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亦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普世價值,某些幸運可免於盤中飧的例外,是被認定為保育的野生物種或在政教合一國家宗教教義所禁止的類別。

本會從法律層面說明禁止食用貓狗肉

動保法制定時已表明禁食犬貓立場

動保法在民國87年制定,並以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暗示禁食貓狗肉。立法理由如下:「為維護生態平衡及國家形象,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為經濟用途而殺死特定種類之動物,例如犬、貓與人關係特殊,國人已漸接受不食其肉之觀念,故訂定第二項,以排除假借經濟目的而任意殺死動物。」

動保法第一次修法:明文禁止為食用、毛用而宰殺犬貓

推測當時中央主管機關並未主動依動保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禁止宰殺犬、貓。因此民國90年動保法修法,將上述法條做文字新增「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明文禁止為食用、毛用等目的任意宰殺犬、貓等「寵物類動物」。

節錄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院會紀錄如下: 『「寵物類」非作為肉用、毛用等經濟目的之利用,則不可能因為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規定為「經濟利用目的者」之事由而被宰殺。若是為「食用」之目的而宰殺「寵物」,已違反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香肉店-宰狗吃香肉」行為之取締,裹足不前,並以「無法可管」自圓其說,若非誤解本法之規範目的,就是忽略本法對於相關事項之授權。

『禁食狗肉之規定是否違反「過度禁止原則」,以致過分干涉人民之自由?本席等認為涉及社會文化價值判斷,台灣社會既未如韓國有所謂「吃狗肉」之社會傳統文化,狗肉亦非唯一之「肉食來源」,況且目前台灣人將犬貓等「寵物」視為人類之朋友、伴侶、甚至是「家庭成員」的社會共識也很高,已不會將其視為「肉類食物」,則此項禁止規定,干預人民生活之程度極低,應可通過前述立法原則之審查。』

莎士比亞的鉅作「威尼斯商人」有個經典的情節是,男主角的好友向猶太商人借款,雙方締結了一紙「不能如期償債,便還一磅肉」的契約。無奈時運不濟,導致逾期未能償債,「心存惡意」的猶太商人便告上法院,要求割人肉,也不願接受由其他人代償,幸好慧黠的女主角化解了危機,請猶太商人儘管割去「一磅肉」,必須「不多不少」,且「不流半滴血」,否則便犯法。

動保法第二次修法:增列禁止販賣,欲從源頭阻絕

動物保護法在92年二度修法時,也運用了類似上述的概念立法,從直接制止食用犬、貓,改為禁止以「食用為目的」而宰殺犬與販賣犬之屠體,間接達到禁食狗肉的目的。即是要避免發生強加「限制人民飲食自由」的憲法爭議,運用類似於想割人肉可以,但不能見人血的邏輯,動物保護法不禁止吃狗肉,但規定不可違規殺狗,也立法阻絕取得狗肉的來源。

原本第12條『明文禁止為食用、毛用等目的任意宰殺犬、貓等「寵物類動物」』,轉變為『從杜絕「狗肉」源頭著手,只禁止因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而「宰殺」寵物行為,實務上販賣狗肉者若未親自宰殺,執法人員無法加以處罰。從為肉用之目的而宰殺寵物的行為流程觀察,宰殺行為等於狗肉的「製造」行為,若無販賣狗肉行為,則宰殺寵物以製造狗肉來源並無意義。是以,處罰販賣行為可以阻絕宰殺寵物者的銷售管道,減少為肉用而宰殺寵物行為。』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進一步禁止購買、食用、持有

104年底高雄市通過「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對禁食寵物方面具有突破性貢獻。該條例第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第一項) 」動物保護法原有規範為禁止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在母法的架構下,高雄市進一步將購買、食用和持有列入法規。若違反規定,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罰鍰;違法販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案例一:在高雄吃貓狗肉 可罰7.5   2015-12-10

http://goo.gl/Ab62VF

 

高市去年獲報取締10件,經現場採肉質DNA檢驗,確定有6件是狗肉,明顯違法,今年至目前為止接獲5個檢舉案,查獲1件、罰店家,各處以5萬到25萬元罰鍰。

香肉店多藏身偏遠地區,近2年查獲地點在岡山、旗山、鳥松一帶,大都是鐵皮屋改建,其中鳥松這一家被連續查獲2次,鐵皮屋也是違建,已被高市府剷平。201212月,高市農業局動物保護處接獲檢舉,前往沒有招牌的鐵皮屋「海產店」取締香肉,將鍋裡沒吃完的肉與冰箱肉塊全部封條送交化驗,最後確認是犬隻屠體,依法裁罰劉姓業者10萬元,店家遭取締後即關門不再營業。另在岡山小有名氣的「好朋友山產店」,王姓業者2004年因屠宰及販賣犬隻屠體遭動保處開罰6萬元,2009年再次販賣犬隻屠體被罰5萬元,去年9月被查獲屠殺犬隻罪證確鑿,除依法移送,屠殺及販賣共被罰50萬元,業者從此退租結束營業。

案例二:〈北部〉捕野狗繁殖 越女涉殺毛孩自食   2015-11-06

http://goo.gl/U47Wmr

 

動保處處長陳仁信說,前晚發現1隻氣絕的黑色母犬,未發現其他死亡犬隻的骨骸,阮女供稱,自己有吃香肉的習慣,根據工寮內飼養的犬隻數量,加上阮女在台長達11年,研判受害犬隻不計其數。

警方前晚將阮女帶回偵訊,阮女坦承在龍潭一帶捕捉野狗,還會帶回雇主家配種繁殖,等到狗兒長大就殺來吃,她說,不知在台灣吃狗肉是犯法的,詢問是否有販賣「香肉」,阮女堅持只有自己食用。

警訊後,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將阮女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並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三:殘忍 20越勞吃烤貓大餐   嬉笑割喉誇好吃 可罰50萬 2014-09-10

http://goo.gl/dIuBdi

 

一群在高雄大寮工作的越南外勞,一年多來用捕獸夾誘捕流浪貓,再將斷腿貓咪割喉放血,火烤後大啖烤貓餐。高市動保處昨根據動保團體提供的殺貓影片,前往工廠突擊檢查,當場查獲殺貓的工寮與越勞。高市動保處表示,二名涉嫌殺貓越勞恐被重罰各五十萬元罰款、還要通知僱主終止其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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