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血」汗勞「犬」– 從血犬事件來看如何從法令管理來保障狗貓權益

 

文:周瑾珊(中華友善星球協會執行長)

 

隨著「毛小孩」正式成為台灣家庭成員的一份子,狗貓的健康照顧也越來越被民眾重視,除了相關醫療技術的進步,對於狗貓醫病的服務品質也漸漸以動物主體為考量,落實對動物的尊重,如狗貓分開診間,建立專科門診,甚至也走上人醫分級制度,小病在家附近的小診所,較嚴重的疾病再去大型醫院。這種種醫療行為顯示,台灣民眾對於動物醫學重視及關心,是體現對非人類動物生命的尊重與接納。

 

然而這次媒體接露的血犬事件,卻像是對國人愛護跨物種生命的一個大諷。「知名」動物醫院卻遊走法律邊緣,在搶救狗狗生命的場域,卻蓄意做出傷害犬隻的事以換取利益,這對每位因家裡毛孩受傷或得病,帶著心疼又急切的心情將毛孩交給院內醫生診治的毛家長而言,實在是非常大的嘲諷,而這樣的嘲諷也暴露出動物醫院因專業光環而隻手遮天的遮住狗貓與牠們的人類的權益保障。

 

而本案的嘲諷不只把毛家長當笨蛋:明明都是狗,在診間內的狗就是當成座上賓的搖錢樹,在診間後的狗就是被剝削的血汗勞犬,表面上好像是狗狗救星的動物醫生,但實際上是為利是圖的動物產品販售者。

 

該院不單是對有狗貓的人類嘲諷,更是對我國保護犬貓的法令管理做了最大的嘲諷:在利用專業光環下欺騙了消費者的信任,及對狗不當照顧的背後,最大的懲罰竟是未替管領犬隻申請免絕育。

 

檢視此次血犬事件,可看出的問題如下:

 

該動物醫院有沒有違反醫學倫理五原則?

Autonomy自主原則、Beneficence行善原則、Confidentiality保密原則、Do No Harm(non-maleficence) 不傷害原則、Equality(Justice) 正義原則。

該醫院根本未把人醫的這五原則列為工作基本要求。對把動物當家庭成員的民眾而言可能很難接受你生命中重要的生命體在掌握拯救牠性命技術的人身上根本不是一個生命。

該醫院有把人醫的這五原則列為工作基本要求。如果該院在診間是如此追求良好的醫病關係,關心狗貓生命狀況及生存品質,但其所販售的產品卻是壓榨格力犬的生存品質而製成,那診間內的形象及診間後的作為是不是對消費者的欺騙?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是否有充分被告知「商品來源」,還是因為在「獸醫生」的專業權威下,未曾對「獸醫院」內的「商品」提出「品管」或「來源」提出質疑。尤其該院販售自製的「富血小板纖維(Platelet Rich Fibrin,簡稱PRF)」及「間葉幹細胞」其療效根本未經政府許可。

由於目前「獸醫法」含括大「大動物」(野生動物及經濟動物)及「小動物」(以狗貓為主的同伴動物),而不同動物的對待態度不一的情形下,動物醫療倫理是否有需要比照人醫,的確是需要全面探討,但本案所揭露出「獸醫」以救命光環掩飾將動物生命商品化而危害動物福祉及消費者權益,也需從體制面檢討改進。

 

犬隻個體的繁殖買賣有法律管理,但其「產製品」卻無法可管:

上面提到的是從消費者立場而論商品品質,但以保障動物個體福利的動保法,卻無法在這起營利動物案件中發揮應有功用。動保法雖將犬隻列為「特定寵物」名單,其繁殖買賣都要受「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管理,然而對特定寵物的產製品卻沒有任何規範。因此本案即便有多隻犬隻擺明是被當做商品利用,被販售身體的一部份並成為營利項目,卻不受「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管理,即便因要賣血而過度抽血損害其生活品質,也只以不當照顧開罰一萬五千元。
 

「飼主」對其所管領得動物是否可進行營利行為,及不當照顧的管理標準是否可低於業者?

如前文所言,本案眾多格力犬明明是營利項目,但卻無法律保障,而其管理權則歸為動保法中的「飼主」。然而飼主對其動物目前只聚焦不當照顧是否到虐待,但若已經利用動物牟利,如同工作犬、經濟動物,即便不是特定寵物業所規範的營利行為,是否也應受動保法管理以保護動物福利。
 

嚴查家犬貓絕育執法:

感謝我們國人對動保法的關心與重視,本案中唯一一條有為狗狗們伸張正義的法條就是104年1月23日修法通過的「家犬貓絕育條款」,因該院血犬是屬「飼主」個人而非「業者」,其血犬的「飼主」依法要跟台北市動物保護處申請「免絕育」,然而該院院長卻未申請,且確實有繁殖情事,北市動保處依動保法第22條第3項「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開罰。

 

 

檢視「獸醫師」法,訂立生命倫理標準:邀請專家學者研討對動物醫療的管理及標準是否應與時俱進,提升至「尊重生命」層次。
 

將獸醫營利項目及販售商品列入相關管理辦法:除本案外,獸醫醫病糾紛也日益增加,應檢視相關法條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將獸醫服務及商品透明化,並有來源履歷證明。
 

非特定寵物業者所管領之動物不得作為營利之用:目前關於狗貓在個體販售上有「特定寵物業者管理辦法」,而在宰殺部分在動保法裡也規定不可應食用目的宰殺,似乎保障了狗貓除了「寵物」身份,不會被用於其他「商業用途」,但本案所揭露從個體延伸出來的「產製品」卻無法可管的問題,凸顯法律不足的情形。再加上近年毛經濟崛起,如何避免飼主將寵物商品化,以保障動物福祉,也是我們動保法除對飼主要求不虐待外,應更積極提升飼主對寵物的照顧意識。因此建議增修動保法第五條飼主責任,增加不得將所管領之動物作為營利之用,若有需要需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敦請農委會調查全國家犬貓絕育狀況:動保法第22條3項修法至今即將屆滿四年,且由此案可知該法條為杜絕犬隻不當繁殖的重要管束法令,應請農委會調查目前全國家犬貓絕育情形,以利相關動物事務管理,杜絕非法情事:如遊蕩動物不當繁殖、非法繁殖業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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